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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产品描述

  2024年以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商业营销等领域,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守护”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截至11月底,全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和传销案件39件,罚没金额71.7万元,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现选取已办结的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1月1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走廊墙上悬挂三名整形医生简介:“黄某:中华医学会整形分会会员;亢某: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会员、亚洲医疗美容协会会员、上海九院执业医师、瑞丽思连锁医疗美容院长;欧某:中整协认证医生、面部年轻化协会会员、美联体协会会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简介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核查,以上内容为当事人员工与医生共同设计制作,通过虚构医生相关资历,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以服务品质保证的假象,达到提升业务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放有“好评返现”卡一盒,盒内装有卡片750余张,卡片内容为“好评返现5元”“文字好评+晒美图+五星好评”“加微信截图即可返现!”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初正式营业并入驻美团平台,为了更好的提高店铺评分吸引顾客,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当事人在网上定做了1000张好评返现卡,于7月15日开始在顾客订购的外卖中放置,以现金奖励的形式诱导顾客在平台上作出好评。至检查时,当事人共发放好评返现卡250张,兑现消费者现金奖励共40笔,合计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对其“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会议的方式,组织梁某等72位中老年人对其销售的“常康益优益生元浆”产品做推广讲解。当事人通过在APP章节展示及口头讲解的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对肠癌、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癌症等疾病的治疗功效。经查,“常康益优益生元浆”属普通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对其商品的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反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向贵州某旅行社进行商业贿赂。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于2024年4月与某旅行社约定,由该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照游客购物总金额65%的比例给予该旅行社回扣。当事人共接待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1次,游客购物金额共计2739元,当事人给予旅行社回扣1780.35元。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旅行社,让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到当事人处购物,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0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以当事人为首的团伙在三穗县公园路富民农贸市场西门附近摆摊,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洗发水。当事人以免费抽奖的名义招揽顾客到其摊位抽取有奖促销卡,并公布相关规则:“一等奖现金300元,二等奖现金200元,三等奖现金100元,四等奖现金50元,五等奖‘雨伞、牙膏、肥皂、牙刷、打火机、包水等不兑现金直接拿奖品’”;如果顾客抽中的是洗发水,则需要支付50元购买一瓶美宝蕾丝洗发露(净含量400ml);“洗发水约占总数60%-70%,牙膏、牙刷、肥皂、打火机、现金奖占30%左右”。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并无二等奖和三等奖。此外,开展促销活动时,当事人及其团伙会伪装成消费者混入人群中参加抽奖,从口袋里拿出预先准备的可以中现金的奖票放在抽奖盆里并立即抽出,形成中现金奖的假象,诱导消费者参与抽奖。当事人存在谎称有奖及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来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该团伙人员共13人,从2023年1月9日开始以上述方式在湖南、贵州等地区销售洗发水,涉案金额共计319500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研判,最终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经核实,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未明确公布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投诉,称天柱县某装饰材料店销售仿冒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7桶“镁州德高”K11 防水浆料(柔韧性Ⅱ型)(净含量 18KG/桶)、6桶“祥瑞”聚氨酯911防水涂料(未见净含量),其商品名称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布局、元素搭配等包装装潢,均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且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在市场上拥有非常良好的品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防水材料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上述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从上门推销者处购进,至案发时均未售出,未获利,货值金额共计47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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