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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大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

  (5)《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7)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8)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

  (10)《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贵大气攻坚办〔2023〕23号);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建立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上的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一样的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政府统筹,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充分的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启动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本预案是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并与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和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共同组成贵港市重污染天气预案体系。

  贵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贵港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贵港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及的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督查和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工投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乡村振兴集团、贵港海事局、贵港公路发展中心、贵港市气象局、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贵港供电局、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石化销售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西贵港销售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临时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方案,组织并且开展环境空气应急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负责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各类燃煤锅炉、企业限产限排等的执法检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制定机动车限行绕行方案;负责对农业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管;负责督促企业组织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2)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信息,并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负责落实印刷企业的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管控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暂停作业等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级别变动情况,组织学校学生采取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各县(市、区)监督工业公司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负责督促工业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采取限停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来更新;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电力运行日常调度。

  (6)市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下的治安、保卫和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疏导等工作;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货车的管理,对未办理通行证或未按照通行证上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施工车辆,加大查处力度。按照《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禁燃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对出让裸地是否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进行监管,防止扬尘污染;将尚未办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裸土停车场和土地平整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督促用地单位做好整治工作。做好矿山、取土场等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督促市区建筑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暂停土方工程项目施工、露天喷漆等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污染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配合相关单位对在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做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货运等营运车辆冒黑烟的治理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措施;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强化对渣土车辆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运输、拋洒滴漏等违法行为治理;做好码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11)市水利局:加强对水利项目施工工地扬尘监督管理;落实市区内水利项目施工工地暂停作业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水利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江、河、湖岸线监管,严格管控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

  (12)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引导。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处罚结果与材料,按照程序取消农户当年或下一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并张榜公示。

  (13)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发生重污染天的辖区所在的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落实加油站错峰卸汽油和停业等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灾害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转移安置,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检查使用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禁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活动。

  (15)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开展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负责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等进行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情况做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16)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木材加工企业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减灾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停止“炼山”作业。

  (17)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各环卫单位按应急响应管控要求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严格管控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露天餐饮经营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行为,以及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加强对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设施正常工作。

  (18)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措施。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22)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道路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整治,定时对道路、街道进行清扫或洒水冲洗,对裸地进行覆盖、绿化,对房屋拆迁施工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等。

  (24)贵港公路发展中心:加强管辖公路的清扫保洁、破损路面修复等工作,避免道路扬尘污染。

  (25)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负责提供气象观测资料和有关的气象监测服务,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通报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等综合措施。

  (26)贵港供电局:负责按照应急临时指挥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电、限负荷或中止供电措施。

  (27)贵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染天气形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为应急临时指挥部的应对决策和是否启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分析外来污染源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工作。

  (28)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公司范围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协助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焚烧秸秆责任人进行处罚。

  (29)市工投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的单位和建设施工工地等按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实施应急措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整改工作。

  (30)市交投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的单位和建设施工工地等按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实施应急措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整改工作。

  (31)市城投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的单位和建设施工工地等按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实施应急措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整改工作。

  (32)市乡村振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的单位和建设施工工地等按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实施应急措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整改工作。

  (33)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临时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34)中国石化销售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西贵港销售分公司和其他油气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按要求落实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等。

  (3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动员所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居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各排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指导组织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组织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以及乱倒建筑垃圾等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整治,定时对城市道路、街道进行清扫或洒水冲洗,对裸地进行覆盖、绿化,对房屋拆迁施工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等。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负责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保证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常规监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确定预警等级,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将预报会商结论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AQI>150持续72小时,或日AQI>100持续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50。

  当AQI预测值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但实际已出现AQI小时数据超标情况或专家会商预测存在较大污染风险时,可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预警启动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各县(市、区)根据市级预警信息,共同配合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气象局提供的技术分析结论,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达到预警条件时,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贵港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审批,发布橙色预警由领导小组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副组长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

  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将木材加工、水泥、砖瓦、陶瓷、家具、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化工、造纸、火电、钢铁、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按分级类别采取错峰、限产、停产等不同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按响应级别逐级加严管理。黄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B类企业限产30%—60%;红色预警期间,对C类企业停产,B类企业限产60%—80%。

  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公司和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堆场、土地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重点管控区露天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火点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4.3.1.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工业减排措施。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对板材、砖瓦、化工、陶瓷、造纸、水泥、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预测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对列为C类企业中的木材加工、砖瓦、陶瓷、化工、制糖、造纸、水泥、钢铁、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当预测臭氧为首要污染物时,对列为C类企业中的板材、化工、印刷、家具、包装、塑料制品等行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详见附件2,企业分类管理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公里范围内污染源减排措施。全面停止各类建设工地场内土石方开挖、回填、外刷油漆,禁止渣土车运输和拆迁施工作业;严禁燃煤散烧,取缔露天烧烤、早夜市燃煤摊点;彻底关闭取缔“散乱污”企业和废品收购贮运、小加工等违法违规设施;对渣土、物料运输等车辆实施禁限行;对无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餐饮饭店、单位(学校)食堂责令停业整顿;对无设施的油气喷涂和汽车维修、4S店责令停业整顿。

  ①工地管理。施工工地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在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落实措施及管理情况,对所有在建工地分为A、B、C类,形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分级管控清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C类管控工地严禁开展沥青铺设、外墙刷漆、电焊、切割、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清扫、物料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等工作。A、B类管控工地在落实“九个100%”措施,不开展沥青铺设、外墙刷漆及道路划线,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超标等前提下可正常施工。

  ②增加道路洒水。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难点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每日对城区街道加大冲洗洒水频次(包括非机动车道);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确保重点路段保持湿润。

  (5)机动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农用柴油车、拖拉机(涉及民生车辆除外)违规进入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重点敏感区域路段设置告知警示牌,明确禁止入城车辆类型、时限,实行限行、绕行措施。

  (6)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油品监管,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油气回收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实施早6时至晚20时停止卸汽油作业,对重点保障卸油加油站实行差异化分级管理,鼓励城区加油站实行夜间加油促销活动;加强对汽修企业露天喷涂刷漆、VOCs废气未经收集治理直接排放等行为的管控,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涂、无喷涂废气收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喷涂作业的企业依法查处;取消应急响应期间的森林防火演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4.3.1.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通知市区学校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郊游等户外活动;通知敬(养)老院等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数量;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2—4℃,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对列为B类的企业实行错峰生产或限产30%—60%;对列为C类的企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扩大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拆迁爆破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其他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道路的喷雾洒水频次,动员消防力量协助开展道路洒水冲洗作业。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以及燃煤茶炉、大灶等,强制其临时性停业,禁止露天烧烤。

  4.3.1.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加严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倡导各机构、单位等停止各项户外活动,并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对列为B类的企业实行错峰生产或限产60%—80%;对列为C类的企业实行全面停产措施;城区内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货车,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预制砂浆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

  启动大气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短信、手机平台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和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信息。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总结评估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本市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减排成效和措施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落实本预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应急响应12小时后,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帮扶组进行现场监督帮扶,核实是否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评价工作力度和成效,核实是否采取有效防控防治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上的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开展污染天气的成因、预防措施的研究,建立大气环境方面的专家库,为贵港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的单位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组织公共交通出行保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必要时开设应急响应特别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应急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日常联系通讯录并适时更新,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各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辖区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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