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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基本国策,快速推进我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高住宅建设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新建住宅是指新开发的商品房和新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硬装作业完成,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和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使住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施工安装过程。

  (一)2017年10月1日以后,全市新立项的新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用房等住宅,全方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市区以下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方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

  2. 婺城区城北区块:金罗路以东、沪昆高速公路以南、金盆街以西、环城北路以北区域;

  3. 金东新城区:环城东路以东、浙赣铁路以南、二环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区域;

  4. 金华开发区湖海塘区块:金安公路以东、海棠路以南、武义江以西、二环南路以北区域。

  (二)2020年1月1日以后,市区以下范围内新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方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

  2. 婺城新城区核心区:白沙溪以东,婺江以南,浙赣铁路线. 金义都市新区核心区:法华街以东、金港大道以南、华金街以西、新城路以北区域。

  (三)各县(市)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明确住宅全装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逐步扩大实施区域,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四)实施住宅全装修范围内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1. 发改部门:新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用房等住宅项目立项审批时应纳入全装修内容。

  2. 国土部门:对实施全装修范围内住宅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的,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来进行建设;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

  3. 规划部门:对实施全装修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应将全装修纳入规划条件中。

  4. 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新建住宅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审查、全面落实全装修要求。

  5.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已纳入我市行政执法的职能事项范围,加强对成品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成品住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 建筑设计企业:建设单位是住宅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装修的全过程实施和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发展要求。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多种消费需求的原则,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鼓励装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 装修设计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鼓励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后,装修设计单位要提前介入,严格按照《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和《浙江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进行装修设计,做到与建筑设计相互衔接、紧密配合。设计单位应出具完整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

  3. 装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理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施工。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加强装修材料和施工质量管理,防范质量通病。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倡导“工厂化生产,现场化装配”,提高全装修住宅质量和生产效率。

  4. 装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做装修监理。装修监理单位要以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为目标,认真编制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对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每道工序,重点加强对装修材料进场、隐蔽部位施工、分户检验等环节的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加强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重点加强对全装修住宅分户检验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

  全装修住宅成品交付后,使用业主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钢筋和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向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成品住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已造成事实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

  (一)规范建设程序。鼓励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同步设计,同步办理相关建设程序。当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可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

  (二)规范装修方案。住宅全装修要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在取得住宅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3套以上装修设计的具体方案,每个装修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材料设备菜单,材料和设备可分为标配和选配,以满足购房者个性化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建造装修样板房和建立BIM(“建筑信息模型”或“建筑信息管理”)等方式展示装修设计方案,以便购房者选择。装修样板房要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得低于样板房水平。

  (三)加强销售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及装修费用,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等交付要求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四)装修质量验收。住宅全装修工程可实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一次验收或分别验收。对装饰装修部分验收时,应实施分户验收,并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装饰装修部分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对拟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完成全装修。对没有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装修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平面图、管线图、主要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8年,别的部位保修期不低于2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之日起计算。对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维修费用,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修金支付。

  (一)加强组织保障。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有利于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等明显问题,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全装修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和职能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确保住宅全装修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站点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宅全装修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提高公众对成品住宅在质量、环保、价格、工期、后期维修等方面优势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住宅全装修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品住宅,可以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并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流程,合理确定利率,积极给予购买成品住宅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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